作者:智信禾
时间:2025-04-10
《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是于1973年10月订立的多边条约。依据此条约,缔约国设立了欧洲专利局并确立了授权欧洲专利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负责审查授予可以在各国生效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并不能自动在全欧洲范围内得到保护。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传统程序是3个月;统一专利是1个月)在各个国家进行生效。生效有两种方式,传统欧洲专利在各个国家单独生效和统一专利生效。
传统欧洲专利
一、传统欧洲专利可生效的国家
申请人可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在39个EPC成员国、1个延伸国和7个生效国(老挝、哥斯达黎加已与EPO签订协议,暂未生效),分别登记生效,并在各个生效国家获得法律保护。
依据EPC第79条,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本公约的所有成员国均应视为在欧洲专利授权请求中被指定。如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特别指定了延伸国和生效国,则在获得授权后也可将专利效力延伸至这些国家;若未在新申请时特别指出延伸和生效的国家,后续仍想要选择,则可以向欧专局提交信函说明需要延伸以及生效的国家。
二、费用及缴纳期限
1. 直接/根据巴黎公约申请欧洲专利,指定费(designation fee)、延伸费(extension fee)、生效费(validation fee)需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
2. PCT进入欧洲阶段申请,此项费用缴纳期限为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或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缴纳,以后到期为准。
3. 期满后,仍可在宽限期2个月内支付此费用,但需额外支付50%的附加费。
三、专利授权后程序
授权后欧洲专利不会自动在这些国家生效,权利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目标国家办理生效手续后方可使得专利效力延伸到目标国家。生效程序一般包括以官方语言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的翻译并支付官费。完成生效程序后,欧洲专利就变成了各国的国家专利,相互独立。
具体来说,不同国家生效程序不同:
准备委托书
有些国家办理生效手续需准备委托书: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波黑、爱尔兰、意大利、捷克、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斯洛伐克、立陶宛、北马其顿、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摩尔多瓦、黑山、摩洛哥、圣马力诺、塞尔维亚、瑞士
准备相应目标语言的翻译
1)无需翻译的国家有(11国):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比利时、瑞士、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马耳他、突尼斯
2)仅需翻译权利要求的国家(17国):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克罗地亚、匈牙利、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波黑、柬埔寨、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北马其顿、黑山、摩洛哥
3)要求翻译全文的国家(17国):奥地利、西班牙、意大利、摩尔多瓦、保加利亚、波兰、塞浦路斯、葡萄牙、捷克、罗马尼亚、爱沙尼亚、斯洛伐克、希腊、土耳其、塞尔维亚、圣马力诺、格鲁吉亚
欧洲统一专利
一、统一专利生效的国家
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正式开始实施,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也被称为具备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对所有欧盟成员国(27个)开放,不对非欧盟成员国开放。尚未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盟成员国可以随时签署,而已经签署但尚未生效的欧盟成员国可以随时批准该协议。一件统一专利的保护的地域范围在其整个有效期内是固定的,并不会因为在其登记统一效力之后有新的成员国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而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这些新增的国家。
二、费用及期限
在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EP)后,专利权人可以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该期限不可延期)向EPO提交“统一效力请求”的申请,请求统一效力不产生官费。
对于统一专利而言,权利人只需要向欧专局以欧元通过标准化程序在一个统一的期限内缴纳年费即可,无需像传统欧洲专利分别缴纳相应费用,该专利就可以在统一专利体系的全部参与国生效,获得统一保护。
三、申请文件翻译要求
统一专利制度有一个关于专利翻译要求的过渡期(过渡期为6年,最多可延长至12年),在此过渡期内,专利权人通过统一专利途径将欧洲专利登记为统一专利时,应当提供授权专利的全文译文:
1)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英语,专利权人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其他任何一种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
2)如果授权专利的语言为法语或德语,专利权人则应提供授权专利全文的英语译文。
需要说明的是:该授权专利的全文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在过渡期结束之后,专利权人无需再额外提交翻译。
选择生效策略
如果申请人希望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地域覆盖范围内的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可以请求统一效力。但如果申请人希望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地域覆盖范围内的四个以下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那么可以考虑国家生效策略,以降低成本。此外,统一专利还可以和传统的欧洲专利结合起来实现保护:权利人可以登记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的统一效力并在其他统一效力未覆盖的欧洲专利组织成员国按照传统的欧洲专利的生效要求到各国进行生效。不过,在统一专利体系所覆盖的成员国境内,一件发明是不可能获得传统的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的双重保护的。
欧洲专利生效程序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要求,申请人需合理规划生效策略,以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和经济性。随着欧洲统一专利体系的引入,专利权人在选择生效方式时有了更多选择,需权衡其覆盖范围、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因素,以做出最佳决策。